1960年,隨著中東產油國在政治、經(jīng)濟與生產技術方面綜合實力的不斷提升,為擴大產油國在原油定價上的話語權,一個與石油“七姊妹”相對抗的卡特爾組織——石油輸出國組織(OPEC)成立了。隨后,OPEC成員國致力于擴大本國的原油資源收益,包括要求55%的原油收益稅率和開展原油資源國有化運動等。1960年~1973年,國際原油價格越來越多地體現(xiàn)OPEC成員國的利益訴求,國際原油定價機制轉變?yōu)橛蒓PEC成員國政府和石油“七姊妹”共同磋商制定的磋商固定價格。
1973年~1983年,隨著美國原油禁運和OPEC的崛起,OPEC進一步使用官方銷售價格(OSP)取代磋商固定價格制。很明顯,官方銷售價格是OPEC根據(jù)市場情況確定的原油價格,與磋商價格形成機制、銅卡特爾壟斷定價類似,都是壟斷組織通過內部協(xié)商對市場報價的一種表現(xiàn)形式。同樣,這種方式下確定的商品價格也是屬于“一口價”定價的范疇,一旦確定,并不會因商品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變化而變化。
1973年底和1979年,第一、第二次石油危機相繼爆發(fā),全球原油價格先由1973年的3.01美元/桶上升至11.65美元/桶,后升至1980年的39.5美元/桶。高油價也促使了非OPEC地區(qū)努力勘探其他原油生產地。從1979年開始,英國等非OPEC國家政府參照官方銷售價格(OSP)制定了政府銷售價格(GSP),明確引入了GSP與市場價格掛鉤的機制,與OPEC組織進行了多種形式的競爭,包括直接折扣、延長信貸期限等。政府銷售價格與官方銷售價格形成原理很相似,都是機構(或政府)根據(jù)市場情況,對外發(fā)布原油價格,不同的是后者是壟斷組織通過協(xié)商對外報價,前者是政府行為,并且政府銷售價格更多只是作為價格參考,有一定的價格彈性空間。